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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網絡立法掃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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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28 19:14: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英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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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4 Q1 J( B/ h7 P: u5 D$ \    1996年以前,英國主要依據 ⟪黃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護法⟫、⟪錄像製品法⟫、⟪禁止泛用電腦法 ⟫和⟪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修正法⟫懲處利用電腦和互聯網絡進行犯罪的行為。1996年9月23日,英國政府頒布了第一個網絡監管行業性法規⟪3R安全規則⟫。"3R"分別代表分級認定、舉報告發、承擔責任。 % e! Z7 R4 l1 C  ~/ i: j; P

6 V/ r( S3 n  N! R    英國廣播電視的主管機關--獨立電視委員會(ITC)公開宣稱,依照英國1990年的⟪廣播法⟫,它有權對因特網上的電視節目以及包含靜止或活動圖像的廣告進行管理,但它目前並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對因特網的管理權力,而是致力於指導和協助網絡行業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機制。 # u, s6 V# r  c: g
* S$ a5 p. b& b& K
    英國政府1999年公佈了⟪電子通信法案⟫的徵求意見稿。這一草案醞釀已久,其主要目的是為促進英國電子商務發展,並為社會各界樹立對電子商務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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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 ?5 e2 C' s; U# C! D    德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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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w8 O. w9 Q7 s" N4 p    德國是歐洲信息技術最發達的國家,其電子信息和通訊服務已涉及該國所有經濟和生活領域。德國政府出台了⟪信息和通訊服務規範法⟫,即⟪多媒體法⟫。 ⟪多媒體法⟫於1997年6月13日在聯邦會議獲得通過,自1997年8月1日生效。⟪多媒體法⟫規定:服務提供者根據一般法律對自己提供的內容負責;若提供的是他人的內容,服務提供者只有在瞭解這些內容、在技術上有可能阻止其傳播的情況下對內容負責;他人提供的內容,在服務提供者的途徑中傳播,服務提供者不對其內容負責;根據用戶要求自動和短時間地提供他人的內容被認為是傳播途徑的中介;若服務提供者在不違背電信法有關保守電信秘密規定的情況下瞭解這些內容、在技術上有可能阻止且進行阻止不超過其承受能力,則有義務按一般法律阻止利用違法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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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德國政府還通過了 ⟪電信服務數據保護法⟫,並根據發展信息和通訊服務的需要對⟪刑法⟫法典、⟪傳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 ⟫、⟪著作權法⟫和⟪報價法⟫作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6 g/ o; R( G'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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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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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眾院司法委員會要求,色情郵件須加標注,使得用戶可以不打開郵件直接將郵件刪除。另外,因特網接入服務提供商可以起訴濫發垃圾郵件者,索賠100萬美元以上的費用。 - \: o) ~; i" U/ _/ Y$ Y: d( z

2 g9 {5 t0 ?6 R' q    此外,⟪兒童網上保護法 ⟫已經獲得美國國會批准,並在1998年經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簽署成為法律。該法要求商業網站的運營者在允許互聯網用戶瀏覽對未成年人有害的內容之前,先使用電子年齡驗證系統對互聯網用戶的年齡進行鑒別。第一次違反者將面臨最高6個月的監禁和50000美元的罰款。 % V1 [+ D% ?1 j! f8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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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這條法律從未正式實施過。它一經頒布,就遭到了來自美國民權聯盟以及包括雜誌出版商和書商在內的17個組織和企業的強烈反對。這些反對者指控這條法律有違憲法第一修正案。美國一位聯邦法官發佈了初步裁決,認為這條法律侵犯了自由言論權,指出網站運營商缺乏有效的措施來阻止未成年人接觸色情內容。網絡法律問題專家稱,該項判決意味著網上世界不再被視為一個特殊的領域,現實生活中的法律同樣適用於網絡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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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E5 S. X" {  v2 Q    法 國 $ N/ T# g/ ]- U'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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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國在國際互聯網的使用上起步較晚。此前,它使用的是自建的一套商業電訊系統。在意識到因特網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問題之後,法國政府積極地關注因特網的發展並制訂了有關法律。1996年6月,法國郵電、電信及空間部長級代表對一部有關通訊自由的法律進行補充並提出⟪菲勒修正案⟫。該法案根據互聯網的特點,為在互聯網從業人員和用戶之間自律解決互聯網帶來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三方面措施:迫使上網服務的網絡信道提供者向客戶提供封鎖某些信道的軟件設備,從而使成年人通過技術控制對未成年人負責;建立一個委員會負責制訂上網服務的職業規範,對被告發的服務提出處理意見,特別是重新負責原由網絡信息委員會管轄的終端視訊服務;若網絡信道提供者違反技術規定,為進入已存異議的上網提供信道,或在知情的情況下為被控告的服務進入網絡提供信道,則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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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v2 e4 g- m+ E$ z* [    新 加 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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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 d+ Y5 e' g8 K* \    新加坡廣播管理局(SBA)1996年 7月11日宣佈對互聯網絡實行管制,宣佈實施分類許可證制度。該制度自1996年7月15日起生效。它是一種自動取得許可證的制度,目的是鼓勵正當使用互聯網絡,促進其在新加坡的健康發展。它依據計算機空間的最基本標準,謀求保護網絡用戶,尤其是年輕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的信息傳播之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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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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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國情報通信部目前正在積極推進有關利用信息通信網的法律修改工作,以加強對信息通信網的管理。按照該法案,韓國將制定一部⟪關於保護個人信息和確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 的法律。這一法律將明確規定個人信息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權限和責任,對向第三者洩漏個人信息者將加重處罰,刑期從過去的1年以下增加至7年以下,並將處以 10億韓元以下的罰款(1100韓元合1美元)。與此同時,這一法律還將加強對淫穢、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這一法案將提交給今年的定期國會,在國會通過後於明年7月開始實行。
發表於 2005-1-28 20:23:5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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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29 13:35:51 | 顯示全部樓層
關於這些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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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29 21:46:0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國有沒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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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2-3 16:53:11 | 顯示全部樓層
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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